問:不征收增值稅項目包括哪些?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下列項目不征收增值稅: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 。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下列貨物不征收增值稅:
(1)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稅。
(2)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
(3)因轉讓著作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錄音磁帶母帶的業務,以及因轉讓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
計算機軟件的業務,不征收增值稅。
(4)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庫供應農業灌溉用水,工廠自采地下水用于生產),不征收增值稅。
(5)國家管理部門行使其管理職能,發放的執照、牌照和有關證書等取得的工本費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6)郵政部門,集郵公司銷售(包括調拔在內)集郵商品,不征增值稅。
(7)血液中心(站)供應臨床用血漿,暫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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