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原因導致的存貨盤虧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
答:存貨盤虧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二十一條規定:存貨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存貨發生的盤虧,應作為待處理財產損溢進行核算。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根據造成存貨盤虧的原因,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一)屬于計量收發差錯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貨短缺,應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將凈損失計入管理費用。
(二)屬于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貨毀損,應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將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綜上所述,非正常損失只有管理不善原因引起的才不得抵扣,因自然災害而遭受的損失不需要進項稅額轉出。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文章,對于非正常原因導致的存貨盤虧是可以抵扣進項稅的,這點您應該非常清楚。關于抵扣進項稅的更多情形,本網站還會繼續更新的,歡迎您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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