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認證后沒有申報抵扣會怎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第三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根據上述規定,當月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必須申報抵扣,否則以后月份不允許抵扣。

當月取得的進項稅沒有認證抵扣怎么做賬?
月末,如果有留抵稅額,企業應將本月多交的增值稅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
如果有應交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稅;貸方余額,反映未交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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