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作為不動產增值稅怎么計算?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1、領用外購材料用于不動產的,其進項稅額需要轉出
借:固定資產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按成本價×適用稅率)
貸:原材料(按存貨采購成本價)
2、領用企業自產產品用于不動產的需要做視同銷售處理
借:固定資產
貸:庫存商品(成本價)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3、領用外購材料用于動產的,其進項稅額允許抵扣,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借:固定資產
貸:原材料
4、領用企業自產產品用于動產的不需要做視同銷售處理。
借:固定資產
貸:庫存商品

怎么區分增值稅中的動產與不動產?
固定資產抵扣范圍
(一)用于生產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屬于增值稅抵扣范圍,包括專門用于增值稅項目、用于增值稅項目的同時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其范圍確認暫參照國家標準《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94)中除土地、房屋和構筑物之外列舉的固定資產分類目錄。
(二)建筑物、構筑物不屬于增值稅的抵扣范圍。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的確認暫參照國家標準《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94)第一部分中所列舉的土地、房屋和構筑物。
形成不動產結構一體的設備、材料(如房屋、建筑物的電梯、空調設備)、不動產在建工程所用設備、材料(包括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不得抵扣增值稅。
(三)一般納稅人購入的車輛,凡不屬于消費稅征收范圍的、且用于生產增值稅項目的,屬于固定資產的抵扣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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