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營改增納稅人如何辦理出口免(退)稅資格認定?
答:出口企業首次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提交相關的資料進行備案。已備案內容如有變化,企業應及時到原備案機關重新辦理備案。如變更退稅方法,應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后,方可重新辦理備案。辦理業務時,請提供以下資料:
出口企業:
(1)《出口退(免)稅備案表》。
(2)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銀行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稅務登記信息中沒有銀行賬號信息或信息需修改的提供)。
(5)未辦理備案登記發生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應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協議,不提供上述第(2)、(3)項資料。
其他單位:
(1)《出口退(免)稅備案表》。
(2)銀行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稅務登記信息中沒有銀行賬號信息或信息需修改的提供)。
(3)享受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研發機構: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稅務登記證副本。
已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的,不再辦理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備案。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
(1)《出口退(免)稅備案表》。
(2)根據所提供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應提供對應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3)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出口貨物勞務,且未辦理過出口退(免)稅備案的,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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