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費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的扣除標準是什么
答:每個地方的扣除標準都是不一樣的。
1、單位因工作需要為個人負擔的辦公通訊費用,采取全額或限額實報實銷的,暫按每人每月不超過300元標準,憑合法憑證,不計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2、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用以補貼及其他形式發放的,應計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3、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二、遼寧關于通訊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
遼寧省已下發了文件規定省直機關按照遼人發[2004]13號規定通訊費補貼可以全額扣除,免征個人所得稅,但目前遼寧省地方稅務局未對企業通訊補貼扣除標準作出明確規定,因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通訊補貼要并入支付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黨政機關的通訊補貼標準企業不得比照執行。
三、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個人取得各種形式(包括現金補貼和憑票報銷等)的通訊費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取得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2、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規定如下:(1)根據浙委辦[2000]99號文件規定享受通訊費補貼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參照浙委辦[2000]99號文件規定的標準予以扣除;(2)按照企事業單位規定取得通訊費補貼的工作人員,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每月5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其他人員在每月3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3)既按浙委辦[2000]99號文件規定取得補貼、又按企事業單位規定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的個人,只能選擇上述標準之一進行扣除;個人取得超過上述標準的通訊費補貼收入一律并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3、企事業單位必須事先將本單位通訊費補貼的具體方案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否則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4、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文到之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浙委辦[2000]99號文件規定取得的通訊費補貼收入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四、金華市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浙地稅發[2001]11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取得的通訊費補貼收入(包括現金補貼和憑票按實報銷等形式),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取得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取得的,允許分解到所屬月份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2、通訊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規定如下:(1)按照市委辦[2001]52號文件規定標準享受通訊費補貼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參照市委辦[2001]52號文件規定的標準予以扣除(附后);(2)取得通訊費補貼的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單位主要負責人(正、副職)在每月500元額度內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其他人員在每月3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3)既按市委辦[2001]52號文件規定標準取得補貼,又按企事業單位規定標準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的個人,只能選擇上述標準之一進行扣除;個人取得超過上述標準的通訊費補貼收入一律并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3、企事業單位必須事先將本單位通訊費補貼的具體方案報主管地稅分局備案,否則個人取得的通訊費補貼收入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4、本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五、北京市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財會[2003]29號)的文件精神,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