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中,必須規定一切稅費由買受人承擔嗎?

2017-05-10 14:1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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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拍賣中,拍賣公告一般規定“因拍賣產生的一切稅費由買受人承擔”。

在營改增以前,稅費轉移承擔條款的合法性得到過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例如,在山西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某重型機械(集團)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認為,雖然我國稅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對于各種稅收的征收均明確規定了納稅義務人,但是并未禁止納稅義務人與合同相對人約定由合同相對人或第三人繳納稅款;稅法對于稅種、稅率、稅額的規定是強制性的,而對于實際由誰繳納稅款沒有作出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因此有關稅費承擔的條款是有效的。

在浙江艾爾派克包裝材料有限公司與紹興厚德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對外追收債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5)紹越袍商初字第189號]中,也有比較通俗的表述:

“我國稅收法律規定納稅主體,明確的是向國家、地方應繳納稅款的主體。但納稅主體將這部分稅金與他人約定,由他人承擔,可理解為他人以納稅主體的名義支付稅金,納稅主體仍是原來的納稅人,并未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法規的規定,故被告抗辯將原告應繳的稅費約定由其承擔,違法國家強制性規定,依據不足,不予采納。”

但是,盡管類似條款的合法性方面尚可站得住腳,但在稅收征管中會遭遇兩個無法回避的難題:第一,交易價格要不要還原?如果主張還原,將進入循環困境,尤其對于土地增值稅這樣實行超率累進稅率的稅種,還原前后可能連增值率和適用稅率都發生了變化。第二,代為承擔的稅費,能否在稅前扣除?如果不能扣除,買家白白花了一筆冤枉錢,長此以往,競價時將不得不考慮這部分額外成本,壓低成交價格,如果允許扣除,又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的原理和規則。

此外,營改增之后,將面臨另一個難題:增值稅是價外稅,一般計稅方法是采用進銷項抵扣法計算繳納。競拍時,競買人如果不知道資產所有人的留抵稅額情況,無法預計自己將承擔多少稅費。即便是知道留抵稅額情況,但如果不同資產的競買人不同、競拍時間不同,這種進行稅額的留抵利益歸屬問題,也難以解決。

總之,營改增之后,如果仍然規定一切稅費歸買受人承擔,實踐中遭遇的難題將接踵而至,使法院進入自己編織的牢籠之中。好在不少地方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例如,溫州已經做了矯正,不允許再有此類規定。江蘇也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在拍賣公告中規定一律由買受人承擔。

附一: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發布《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蘇高法電〔2017〕217號)

四、關于稅費負擔

因網絡司法拍賣產生的稅費,按照《網拍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在法律、行政法規對稅費負擔主體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得在拍賣公告中規定一律由買受人承擔。

附二:《網拍規定》

第三十條  因網絡司法拍賣本身形成的稅費,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稅費承擔的相關主體、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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