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接受實物投資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接受實物投資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具體內容如下: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六)項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視同銷售貨物。
營改增后,以房屋、土地對外投資需要繳納增值稅;涉及房屋和土地權屬變更的需要按“產權轉移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依據文件規定,投資入股取得的不動產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意味著投資方以不動產投資時需要開具發票和負擔銷項稅額,從而間接說明以不動產投資屬于“營改增”后“銷售不動產”稅目的征稅范圍。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文章,對于營改增后接受實物投資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您應該清楚了。更多會計方面的最新資訊,歡迎您繼續關注本網站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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