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公司自用汽車如何繳納并計算稅金?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第一條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該通知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九)項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該附件第二條第(一)項第2目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例:企業于2014年7月18日出售自用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一輛,車輛購置時間為2013年9月13日,賬面原值28.5萬元,出售取得收入19萬元。
則該業務應繳納增值稅:
190000÷(1+17%)×17%=276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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