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財稅[2016]36號文件來了,將無運輸工具的代理運輸放在了“交通運輸”范圍內,貨物代理,是純粹的服務仍放在商務輔助下,但這清楚嗎?明顯感覺還沒有解釋透徹。
無運輸工具承運與貨運代理的區別是什么?
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經營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貨物運輸、裝卸、倉儲和船舶進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關手續的業務活動。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上述規定是財稅[2016]36號的規定,與財稅【2013】106號的區別在于:
將原屬于““物流輔助服務”項下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納入“商務輔助服務——經濟代理服務”范圍,并從“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中刪除了“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在不直接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情況下,為委托人辦理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的業務內容,而在“交通運輸服務”項下增加了“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 。
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納稅人以自己的名義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發票的流向:從事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的納稅人開具運費發票給托運人;實際承運人開具運費發票給從事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的納稅人。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納稅人以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貨物運輸(包括裝卸、倉儲和船舶進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關手續,向委托人單獨收取代理費的業務活動。
發票的流向:實際承運人開具運費發票給委托人;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的納稅人開具貨運代理費發票給委托人。
最為核心的是實際承運人開具發票給實際的郵寄人,這就麻煩了,內部是消化不了的。即快遞公司接的單,代理城市間運輸的部分,要么是自己叫運輸,按11%,部分城市內的按6%,兼營劃分處理,要么分不清全按11%,看來世事難料啊,環境變了。但我們也要關注到,這只是湖北國稅的理解,不代表完全的這樣理解,同時我們還要考慮一些非快遞公司的情形,但目前來看,快遞公司的稅事,在經歷高人籌劃之后,面臨著一段不得不面對的最終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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