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要計入壞賬嗎?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對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應計提壞賬準備,并確認壞賬
壞賬損失是已經確認應收而又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所產生的損失。按照有關會計準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應收賬項,應確認為壞賬損失:
1) 因債務人單位撤銷,依照企業法進行清算后,確實無法追回的應收賬款;
2) 因債務人死亡,已經無遺產可供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
3) 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已超過3年,經多次催討,確實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
壞賬損失的核算有兩種方法:直接轉銷法和備抵法。

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在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后,可以稅前扣除。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第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第二十四條“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企業出具的專項報告中應包括向對方進行追償的催收磋商記錄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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