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支機構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怎樣的?
答:總分支機構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先分別匯總自己的匯算清繳然后再統一核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第十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分支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只填列部分項目)外,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和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總分支機構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怎樣的,相信大家看完已經有所了解,如果還有不懂得或者想知道更多的財務知識,請持續關注會計學堂。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