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滯納金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017-05-10 09:3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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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第十條也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業發生的社保滯納金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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