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方法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2)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3)與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
(4)與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
上述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對于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指《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但不包括《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項目;對于非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指《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根據上述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不包括以上列舉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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