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標準是什么?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現對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二、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公益捐贈稅前扣除的條件是什么?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條件:
一是公益性捐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范圍,具體包括: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二是企業的捐贈是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群眾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進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指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群眾團體需經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聯合審核取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三是企業應取得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加蓋受贈單位的印章。四是企業公益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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