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融資方式的多樣化,越來越來企業采取“明股實債”的方式進行融資,其結合了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的優點,受到特定行業熱烈追捧。
【案例:】
某A公司擬出資4億元投資于B公司進行高新項目研發及銷售,因研發資金不足,引入C公司投資1億元,工商登記A公司股權出資占比80%,C公司股權出資占比20%.A公司與C公司約定,C公司每年按投資額的6%計算固定收益,不參與公司任何經營,待研發項目成功取得利潤后一次性分紅收益,且A公司需在3年后以1.1億元回購C公司的20%股權。3年后研發項目成功并取得凈利潤1億元,其中C公司按投資額1億元計算每年6%收益,共取得分紅1800萬元,剩余8200萬元歸A公司分紅所有,另A再以1.1億元回購20%股權,C公司在賬面按取得股息紅利所得1800萬元納稅調減做免稅所得、按取得股權轉讓收入100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
【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的規定,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是指兼具權益和債權雙重特性的投資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本公告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后,需要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潤、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并在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后,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
(三)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四)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下列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對于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利息,投資企業應于被投資企業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應于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支出,并按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因此,上述案例中C公司收取的固定收益共計1800萬元,如果符合公告中的五個條件,投資企業應于被投資企業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不能按股息紅利所得做納稅調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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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