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應當于外出經營地開始前,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自《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簽發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報驗登記的,所持證明作廢,納稅人需要向稅務機關重新申請開具。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理簡并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77號)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創新稅收服務措施逐步復制推廣方案〉的通知》(稅總函〔2014〕545號)全文
《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5〕74號)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全文
【辦理條件】
納稅人應當于外出經營地開始前,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
【受理部門】〔辦理地點、辦理時間、聯系電話〕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納稅人應當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注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時辦結。
【金三報送資料】
必報:
1. 稅務登記證件。
2.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復印件。
條件報送:
1. 簽有購銷合同或外出經營勞務合同且在外地經營并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且該證明在有效期內的,需報送:
——購銷合同或外出經營勞務合同 。
——購銷合同或外出經營勞務合同復印件。
2. 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需報送:
——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