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增值稅的稅收籌劃

2017-05-08 11:3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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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開給貿易公司的發票,無論是普票或專票都要計算銷項稅6%,因此代理海運業務全部按6%全額征稅,勢必造成虧損經營。

請問有什么辦法,可以解決繳稅問題。 因為海運費基本是代收代付業務,差價非常低。一般不會超過2%。

答:

根據財稅[2013]106號附件2的規定:

1、試點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國際運輸企業的國際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運輸工具所有人、運輸工具承租人或運輸工具經營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在不直接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情況下,直接為委托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

另外,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3)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4)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承租方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故,若企業的經營情況符合上述規定,可以申請享受相應差額征稅政策。不過,目前申請備案的流程,暫未出臺相關通知。如有不便,敬請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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