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收取公攤水電費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答:所謂的公攤水電費所指的是:小區或者樓內的各種水電費用,包括打掃衛生消耗的水,路燈,走廊燈,應急燈,電梯,監控等等用電,這些費用一般都包括在物業費里了,但是有的小區很小,甚至沒有物業,公用設施的水電費用就要由住戶分攤。
對于代收的水電費,計入“代收款項”科目,按照財稅【2013】16號規定,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所以,代收水電費應該開具服務業發票,不能到國稅局領購增值稅發票,因為不是貴公司銷售水、電,只是代收水電費。建議依據財稅【2013】16號和地稅局溝通,如果地稅不提供發票,可以開具收據,因為是代收款項。

物業公司收取公攤水電費,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付款——水費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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