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稅務機關定為“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不僅進項不能抵扣了,甚至連成本也不準扣除。
首先要明白,什么叫“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
這個東西本身就不是一個有法律意義的概念,因為《征管法》及其它稅收法律、法規對此毫無規定。
失控是指稅務機關對發票失去了控制,至于失去控制的原因,可能是壞人跑了,也可能是管理不得法。總之,要待查清楚之后,才能定性一個嚴肅的、有法律依據的法律后果。
所以,失控發票與虛開發票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先不要被嚇破膽了。
但稅務總局明確規定,一旦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列為“失控”,進項稅額就暫時不得抵扣。由于《條例》授權了稅務總局有決定不得得抵扣憑證的權力,所以,失控發票的進項不得抵扣,就鐵板釘釘了。
所得稅的成本呢?
所得稅能不能扣除,取決于支出是否“真實、相關、合理”。
稅務總局沒有規定失控發票對應的成本不能扣除。實際上,對于成本與發票的關系,大家可以看看之前的一篇文章《無發票不準扣除,沒有依據》。
如果發票對應的業務支出本身不真實呢?
那就同時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發票不能抵扣,不真實的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增值稅與所得稅處理的性質是不同的。
如果發票對應的業務支出真實呢?
真實就可以扣除(當然還要看相關性、合理性以及其它法定的不得扣除的規定是否滿足要求),而不能僅因為發票失控或虛開,就不準扣除。
一位學員說,稅務拿出國稅發【2009】114號文(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的一句話:“未按規定取得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以此主張,失控發票成本不能扣除。
我說,稅務的引用故意漏掉了一個字——“的”。原文是:
“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這一句話的主語是合法有效憑據,是說某些“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并不是說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至于“憑據不得扣除”是什么意思,誰知道呢,反正不是成本費用不得扣除的意思。
進一步問,失控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不是“合法有效憑據”?
如果不是合法有效憑據,那么,它就根本不適用于這個國稅發【2009】114號文這一句,因為這句規定只針對“合法有效憑據”。
如果是合法有效憑據呢?都是合法有效憑據了,還有什么可說的?
但如前所述,“失控”本身,不能決定發票是否合法。比如,虛開發票,則一定不是合法的憑證。失控,則不能說明不合法。
感覺有點狡辯的味道嗎?起因是國稅發【2009】114號文那句話。
其實,關鍵基礎是:企業所得稅扣除,是基于業務實質,而非憑證。
所得稅法律、法規規定,居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對“所得額”征稅,如果不扣除成本費用,就成為對“收入額”征稅了。就違法了。
所以,不但能夠證明業務真實性的支出可以扣除,就算拿不出證據,稅務也有責任核定成本支出來扣除,核定工作反而要求稅務機關拿出依據或證據來。(《征管法》35條規定,憑證不全難以查賬的核定征收。
更進一步講,如果一張失控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未來坐實是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開支業務卻是真實的(比如,真實采購商品,供應商卻提供了第三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其雖然應受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雖然其進項稅金不得抵扣,但企業所得稅上,依然不能僅以否定發票而否定成本費用。
對于失控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意以下三點:
1、這只是異常,并未有法律上的定性,應等待稅務的調查結論;
2、進項必須轉出。未來是否有滯納金與罰款,取決于稅務最終調查的結果;
3、所得稅處理上,等同于沒有取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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