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對外投資無形資產是否需要交增值稅呢?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企業將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換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權行為,屬于有償取得“其他經濟利益”,而作為被投資企業,取得無形資產、不動產包括接受投資入股形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不動產,其進項稅額同樣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就意味著投資企業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應計算銷項稅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給被投資企業作為抵扣進項稅額的憑據,打通了增值稅“環環征收、層層抵扣”的鏈條。
綜上所述,因此,企業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取得股權就是取得了經濟利益,屬于“有償”轉讓,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看完了會計學堂整理的本篇文章,對于營改增后對外投資無形資產是需要交增值稅的,這下您應該知道了。更多會計知識,歡迎您多多關注本網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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