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的公積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單位補繳的這部分公積金,可以在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個人應負擔的公積金比例,不能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為員工補繳當年的住房公積金,需分攤到以前各月份,重新計算各月份個人所得稅,對于多繳納的稅款,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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