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的以前年度稅金的賬務處理及會計分錄
答:補繳以前年度或本年度稅金發生的罰款、滯納金記入當期“營業外支出”科目,且不能稅前扣除。
企業補繳以前年度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應按該補繳稅款的稅款所屬年度調整該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得在補繳年度稅前扣除。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所得稅及其他稅費的核算。對于上市公司按照稅法規定需補繳以前年度稅款的,如果屬于前期差錯,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處理,調整以前年度會計報表相關項目;否則,應計入補繳稅款當期的損益。因補繳稅款應支付的罰金和滯納金,應計入當期損益。對于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無償代上市公司繳納或承擔的稅款,上市公司取得股東代繳或承擔的稅款、罰金、滯納金等應計入所有者權益。

根據上述規定:
(1)補繳以前年度稅金發生的罰款、滯納金記入當期“營業外支出”科目;補繳的營業稅則作為前期差錯處理。
(2)補繳以前年度營業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履行補充申報程序準予稅前扣除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結轉余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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