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多預繳應該怎么退稅呢?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按50%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另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
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匯總納稅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預繳方法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這里的分支機構僅指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三級以下的分支機構不實行就地預繳,應納入二級分支機構管理。

第十三條 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第十五條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看完了小編的上述答案,對于分支機構多預繳的退稅方法,您是否已經知道了呢?假如對于本文您還有疑問的話,可以購買會計學堂的課程,我們會有專門的課時詳細的介紹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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