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后發放以前年度工資稅前扣除嗎?

2018-03-16 10:2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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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重點匯算清繳后發放以前年度工資稅前扣除是否可以,應補充提供該成本等憑證嗎,是在政策上是否有變動呢,和小編一起看看再說。

匯算清繳后發放以前年度工資稅前扣除嗎?

考慮到很多企業12月份的工資薪金都是在當年預提出來,次年1月份發放,如果嚴格要求企業在每一納稅年度結束前支付的工資薪金才能計入本年度,則企業每年都需要對此進行納稅調整,不僅增加了納稅人的稅法遵從成本,加大了稅收管理負擔,也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因此,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匯算清繳后發放以前年度工資稅前扣除嗎?

清繳后支付的工資在哪個年度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在實際工作中,對于企業12月工資在次年1月發放,在哪個年度稅前扣除,現在基本上比較統一了會計學堂整理的。

跨年度發放的工資及獎金可否稅前扣除?

企業在匯算清繳期限內發放且屬于匯算清繳年度應負擔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可認定為納稅年度實際發生,在工資薪金支出所屬納稅年度可以稅前扣除。在匯算清繳期限終了后補發上年或者以前納稅年度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的,應在工資薪金支出實際發放年度稅前扣除。

會計行業是緊跟時代的,有時每年都會有小塊政策的變化或是補充,對于這篇匯算清繳后發放以前年度工資稅前扣除,大家了解最新政策信息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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