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一年的保證金要交稅嗎?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9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收取的不退還的保證金屬于價外費用,應計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收取逾期未退還的保證金,應作為其他收入計繳企業所得稅。
再問:除了包裝物押金,類似押金保證金等的其他款項,在稅務規定里是否有對時間上的限定標準?比如超過多長時間,需要被認定為收入或價外費用?
再答:稅法上沒有規定的時間標準,應根據雙方合同確定。但對確實無法支付的款項,應作為其他收入計繳企業所得稅。
有的地方對此有規定,如: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發[2009]48號)*9條規定,企業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包括超過三年未支付的應付賬款以及清算期間未支付的應付賬款,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若能夠提供確鑿證據(指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書面聲明或債權人主管稅務機關的證明等,能夠證明債權人沒有按規定確認損失并在稅前扣除的有效證據以及法律訴訟文書)證明債權人沒有確認損失并在稅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超過一年的保證金要交稅嗎?我們閱讀完上文內容后應該了解差不多了,已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應付賬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許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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