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助費和捐贈在會計科目上有什么不同?
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等。
1.債務重組利得,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超過清償債務的現金、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所轉股份的公允價值、或者重組后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
2. 盤盈利的,指企業對于現金等資產清查盤點中盤盈的資產、報經批準后計入營業外收入的金額。
3.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包括固定資產處置利得和無形資產出售利得。固定資產處置利得,指企業出售固定資產所取得價款和報廢固定資產的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等,扣除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清理費用、處置相關稅費后的凈收益;無形資產出售利得,指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所取得價款扣除出售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出售相關稅費后的凈收益。
4.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指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換入資產公允價值大于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扣除相關費用后計入營業外收入的金額。
5. 政府補助,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型資產或非貨幣型資產形成的利得。
6. 捐贈所得,指企業接受捐贈產生的利得。

贊助費應該是在管理費用或者銷售費用。捐贈的記營業外收支。
捐贈支出和贊助支出有什么不同?
稅務上沒有對捐贈和贊助做定義性解釋,因此實務中可以引用會計的解釋,即財企[2003]95號《財政部關于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第一條,對外捐贈是指企業自愿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送給合法的受贈人用于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公益事業的行為。第四條,企業為宣傳企業形象、推介企業產品發生的贊助性支出,應當按照廣告費用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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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給學校的捐贈贊助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和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的部分,準予扣除。
其中,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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