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外幣計算稅款的匯率是怎么算的?

2018-03-14 17:1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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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外幣計算稅款的匯率是怎么算的?

納稅人所得為外幣的,按照扣繳義務人支付所得并實際扣繳稅款月份的上月最后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匯率又稱匯價、外匯牌價或外匯行市,即外匯的買賣價格。它是兩國貨幣的相對比價,也就是用一國貨幣表示另一國貨幣的價格。

匯率在不同的貨幣制度下有不同的制定方法。在金本位制度下,由于不同國家的貨幣的含金量不同,兩種貨幣含金量的對比(又稱鑄幣平價)是外匯匯率的基礎。在不兌現的信用貨幣制度下,匯率變動受外匯供求關系的制約,當某種貨幣供不應求時,這種貨幣的匯率就會上升,當某種貨幣供過于求時,它的匯率就會下降。

收到外幣計算稅款的匯率是怎么算的?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其營業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你公司代扣代繳的營業稅和補繳以前應繳未繳的營業稅稅款,如合同為外幣,都要按照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來確定營業額,且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后1年內不得變更。

營業額發生的時間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般情況下是一致的,但有些情況下存在差異,如對按稅法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已實現,但款項沒有收到的情況下,其營業額發生的時間應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執行;對納稅人取得的預收款,營業額發生的時間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也有差異,納稅人營業額的人民幣折合率應選擇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或收到預收款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來確定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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