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出售固定資產的損益城建稅如何處理?
要做“進項稅轉出”城建稅是以企業“實際繳納”的“三稅”為計稅依據,“營改增”后,由于增值稅的核算與應繳稅款計算的特殊性,對跨區域經營企業在項目地、服務提供地或銷售地只是預繳,而并非企業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款,因此,在預繳增值稅時,不應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1,出售固定資產,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只能是普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且還要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2,出售固定資產,首先要將賣出的固定資產從賬面轉出,然后通過“固定資產清理”這一科目確認出售的收入,還有確認應交的稅費,最后在結轉固定資產清理,如果固定資產清理在借方,表示凈收益,在貸方,表示凈損失。

政策依據:
實行“就地預繳,機構地申報”后,由于跨區域經營會涉及不同的城建稅率的情況,若按預繳地和申報地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預繳和申報,一方面造成企業財務核算、管理困難;另一方面,除了增值稅與城市維護建設稅無法比對外,對特殊情況下的稅款抵、退的處理更復雜。因此,應以機構地或經營地的適用稅率統一計算會計學堂整理的。
營改增以后,出售固定資產要交納那些稅費?
需要交納增值稅。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未抵扣過增值稅,按4%稅率減半征收;如果已抵扣過增值稅按其正常適用的稅率,該稅率通常為17%。
從現有的政策文件來看,營改增后出售固定資產的損益城建稅的稅率需要搞清楚,另外納稅單位與個人繳納的適用性也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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