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資是否交增值稅?
對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必須區分自用的還是他用的,如屬于自己使用的且銷售價格低于原購進價格的,銷售時可免征增值稅,如以其他方式提供給他人或企業使用后再銷售的,應按銷售舊貨的規定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很多法律都變了,目前關于銷售舊貨的最新規定是國稅函[2009]90號,具體規定如下: 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定,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這種情況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中“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會計學堂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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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繳納增值稅?
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做會計雖然不是做研究,但在一些細節的地方還是需要一些探索求知的心思,本文講述以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資是否交增值稅,供您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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