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借款利息代扣代繳增值稅是怎樣算的?
境內B公司向香港A公司借款,向A公司結算利息,應代扣代繳營業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將資金借給B公司使用,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條例*9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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