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解決
一、勞動爭議的范圍
勞動爭議包括: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爭議的解決原則和方法
原則: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 合法權益。方法:協商和解、調解、勞動仲裁、勞動訴訟。
1.勞動者可以與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的以外,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意
勞動仲裁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區別于一般經濟仲裁的一裁終局原則。此處的“調解”與勞動仲裁程序中的調解不同,主要區別見下表:

三、勞動調解程序
勞動調解應遵循以下程序:
1.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
3.進一步申請勞動仲裁
(1)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2)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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