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
考點
一 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包括: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注意
(1)申請人按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交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
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3)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提出對該規定(不包括規章)的審查申請。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2)行政賠償;
(3)行政獎勵;
(4)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公開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稅務機關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考點
二 稅務行33政復議管轄


考點
三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
一、申請與受理
申請人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復議機關在收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二、審查與決定
(一)稅務行政復議審查
1.復議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2.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人員
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參加。
3.審查方式
(1)行政復議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辦法。
(2)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當聽取申請人、被申請
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并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3)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除外。聽證人員不得少于2人,聽證主持人由行政復議機構指定。(2018年改)

(二)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審查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維持;
2.限期履行;
3.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2018年新增):
(1)被申請人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決定,除非復議機關以原行為主要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決定撤銷的。
(2)被申請人應當在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情況復雜的,可以延期,但不超過30日。
(3)申請人對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行政復議或行政
訴訟。
(三)行政復議決定期限
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四)行政復議決定生效
行政復議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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