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征收與稅務檢查

考點
二 應納稅額的核定與調整
一、核定應納稅額的情形
核定應納稅額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記憶提示】 可以核定的情形要么沒賬,要么相當于沒賬。
二、核定方法
應納稅額的核定方法包括以下幾種: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
平核定;
2.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當其中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考點
三 稅款征收措施
具體措施:責令繳納、責令提供納稅擔保、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阻止出境。
注意
(1)區分稅款征收方式與稅款征收措施:稅款征收方式是征稅的方法,稅款征收措施是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的手段。
(2)區分稅款征收措施與稅務行政處罰:稅款征收措施屬于行政強制措施,是納稅人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國家采取的強制其履行的手段,并非處罰。
一、責令繳納
(一)前提條件:應稅未稅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
2.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
3.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
4.未辦理稅務登記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
5.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繳納稅款義務的行為。
注意
上述情形1、2自欠繳稅款之日起應加收滯納金。
(二)仍不繳納的后果
情形1、2、3、4→稅收強制執行程序。
情形5→納稅擔保程序。
(三)滯納金
1.計算公式
滯納金=應納稅款×滯納天數×0.5‰
2.滯納天數
自納稅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算尾不算頭)
【理解】 票據貼現期的計算: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日。(算頭不算尾)
注意
滯納金與實體法納稅期限的結合考查。
二、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一)擔保方式
保證(人保)、抵押、質押(物保) 。
(二)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4.其他。
(三)納稅擔保的范圍
稅款,滯納金,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三、保全與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四、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考點
四 稅務檢查的職權和職責
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的職權包括:
1.查賬權;
2.場地檢查權;
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注意
不能進入生活場所。
3.責成提供資料權;
4.詢問權;
5.交通郵政檢查權;
6.存款賬戶檢查權。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注意
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
音、錄像、照相和復制。(同發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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