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是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一、征稅范圍
包括為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而占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1.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2.占用魚塘、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也視同占用耕地,必須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稅。
注意
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二、應納稅額計算
(一)按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執行定額稅率。
(二)稅率:有地區差別的幅度定額稅率。

三、加征規定
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加征不超過50%。占用基本農田的,加征50%。
四、稅收優惠
(一)免征
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
注意
學校內經營性場所、教職工住房和醫院內職工住房不免征。
(二)減半征收
農村居民在戶口所在地占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
(三)減按2元/平方米的稅額征收鐵路、公路、機場、港口、航道。
五、征收管理
(一)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
(二)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為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
(三)納稅人臨時占用耕地,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四)納稅地點:納稅人占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應當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所在地申報納稅。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五)一次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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