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2018年新增)
環境保護稅是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而征收的。
一、納稅人
在中國領域、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按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征收排污費。
二、征稅范圍
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污染物、噪聲等應稅污染物。下列情形不屬于應納環境保護稅:
1.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2.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超過標準,不符合標準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三、稅率
環境保護稅實行定額稅率,具體情況如表6-17所示。



四、計稅依據
(一)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
1.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2.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3.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4.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二)計算方法和順序
1.有合規的自動監測設備的,按自動檢測數據計算。
2.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監測機構出具的合規的檢測數據計算。
3.因污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方法計算。
4.不能按照上述3種計算的,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方法核定計算。
五、應納稅額
應稅大氣/水/污染物的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稅額;應稅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排放量×稅額;應稅噪聲的應納稅額=具體稅額(不同分貝)。
六、稅收優惠
下列情形免征環境保護稅:
1.農業生產;
2.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航空器等;
3.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排放標準的;
4.納稅人綜合利用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
5.其他。
減征環境保護稅的情形:排放應稅大氣、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30%的,減按75%征收;低于50%的,減按50%征收。
七、征收管理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當日。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固定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15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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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