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商品房銷售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答:一般計稅依據是合同金額;
根據相關規定:
自2007年1月1日起,對房地產企業商品房銷售合同由原先按照購銷合同改為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對于實行核定征收繳納印花稅的房地產企業應按商品房銷售部分的經營收入(含預收房款),核定比例為100%,按產權轉移書據的稅率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應當在書立或領受時貼花.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或者憑征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準計算繳納.

房地產印花稅的法律特征是怎樣的?
答:房地產印花稅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房地產印花稅是印花稅在房地產領域中適用而形成的一種房地產稅種;
房地產印花稅是同時針對房地產買賣、房地產產權轉移變動以及相應的房地產產權憑證的書立與領受而征收的稅種;
房地產印花稅是通過在房地產產權憑證或有關憑證上加貼完稅印花稅票的方式進行的一次性征收的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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