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國家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的一種稅。
考點
一 納稅人與征稅范圍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
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根據用地者的不同情況分別確定為:
1.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繳納;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者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均為納稅人,由共有各方按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繳納。
【理解】 受益人納稅原則,誰使用,誰受益,誰納稅。
注意
用于租賃的房屋,由出租方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園、名勝古跡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考點
二 應納稅額
一、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有幅度的差別定額稅率,而且每個幅度稅額的差距為20倍。
二、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實際占用土地面積
1.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定,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應當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待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后再作調整。
三、應納稅額計算
執行從量計征。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注意
與稅收優惠的結合考核。
考點
三 稅收優惠
一、一般規定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記憶提示】 1~5為非經營行為;6~7為國家鼓勵行為。
注意
公園、名勝古跡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特殊規定
1.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后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免征;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征。
3.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4.鐵路專用線、公路、荒山、林地、湖泊:企業廠區內(包括辦公區、生活區、綠化帶、機場跑道等)——征;企業廠區外——不征。
注意
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額征收。
(1)下列石油天然氣生產建設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①地質勘探、鉆井、井下作業、油氣田地面工程等施工臨時用地;
②企業廠區以外的鐵路專用線、公路及輸油(氣、水)管道用地;
③油氣長輸管線用地。
(2)林場:林地、防火用地。
(3)鹽場: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
(4)礦山:安全區、公路、輸送管道、回水系統。
(5)火電廠:圍墻外的灰場用地。
(6)水利設施。
(7)港口:碼頭。
(8)機場:飛行區、場外的跑道。
5.老年服務機構的自用土地;
6.體育場館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1)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擁有的體育場館,用于體育活動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擁有并運營管理的體育場館,符合相關條件的,其用于體育活動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企業擁有并運營管理的大型體育場館,其用于體育活動的土地,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4)享受上述稅收優惠體育場館的運動場地用于體育活動的天數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數的70%。
考點
四 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自XXX之次月起。
注意
征用耕地的,已繳納過耕地占用稅為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后繳納。

二、納稅地點
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土地所在地繳納。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納稅期限: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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