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工業固體廢物處理項目和危險廢物處理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根據全國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等全國性規劃設立,但按照國家規定作為企業必備配套設施的自用的廢棄物處理項目除外;
2、專門從事工業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處置;
3、采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填埋、焚燒、熱解、堆肥、水泥窯協同處置等工藝,其中:水泥窯協同處置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準入條件;
4、工業固體廢物處理項目符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工業固體廢物類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條件,危險廢物處理項目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5、項目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人員具備國家相應職業資格;
6、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通過相關驗收;
7、項目經設區的市或者市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總量核查;
8、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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