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同增值稅。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三)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四)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納稅地點
(一)銷售和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受托方為“單位”——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受托方為“個人”——委托方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三)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四)外縣(市)銷售或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五)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
1.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原則上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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