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本票
一、概念和適用范圍
(一)概念
銀行本票是出票人(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注意
其基本當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二)適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支付各種款項時,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銀行本票可以用于轉賬,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二、出票
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簽發現金銀行本票。必須記載事項: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注意
本票的必須記載事項為6項,無“付款人名稱”。
三、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注意
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可持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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