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工程款分包給個人所得稅不得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條例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因此,該建筑安裝公司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個人,其支付的分包款項不能扣除,應就其取得的全額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在此,稅務部門提醒建筑企業,差額征稅的分包對象不同,所適用的條件也不一樣,如果將工程分包給另一建筑企業,則可憑該建筑企業向其開具的建筑安裝企業發票,向稅務部門按差額進行申報納稅。但是,分包給個人時,營業稅不能按差額繳稅,應按工程全額價款進行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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