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會計機構
是指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職能部門。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二 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一、代理記賬機構的審批
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代理記賬,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領
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二、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一)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其他。
三、委托人、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各自的義務
(一)訂立書面委托合同
合同內容包括:
1.雙方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2.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3.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4.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
5.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二)委托人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合規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規定需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三)代理記賬義務
1.遵法合規地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2.保密;
3.對委托人要求的不合法不合規的行為或事宜,予以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相關問題予以解釋。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委托人負責人簽名、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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