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稅票進項稅額轉出還可以退增值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中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一條 已繳納稅款的進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原進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三)貨物復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
(四)收發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議。

第六十二條 已繳納出口關稅的出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并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
退還稅款、利息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以及有關規章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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