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管轄(級別、地域管轄)
(一)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法院管轄。
(二)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普通管轄)“原告就被告”。
除另有規定外,民事訴訟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一般地域管轄(普通管轄)“被告就原告”。
下列民事訴訟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民事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民事訴訟。
(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
注意
(1)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2)被告住國外、找不到人(身份訴訟)、被關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特殊地域管轄(特別管轄)
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管轄法院。

注意
特別管轄不排除一般管轄。
(三)專屬管轄
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不得協議變更的管轄。主要有以下三類:

注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2)政策性房屋買賣糾紛之外的商品房買賣糾紛,不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
(四)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注意
協議管轄排除普通管轄和特別管轄,以協議約定為準。
(五)共同管轄(選擇管轄)——“立案在先”原則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
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注意
“起訴”與“受理”為此點命題陷阱。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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