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糾紛,可以訟。適用于《民事訴訟法》的案件具體有5類(多選題考點):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系發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案件。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理的案件,如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訴
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注意:勞動爭議不適用《仲裁法》,但因勞動爭議提起的訴訟(勞動訴訟)屬于
二、審判制度
(一)合議制度——由3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

(二)回避制度——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
1.回避對象: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2.回避對象出現下列情形,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1)回避對象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回避對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3)回避對象與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
(4)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
注意
(1)證人不適用回避制度。
(2)當事人請求上述人員回避可以書面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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