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發票進項轉出該不該交滯納金?
一,完善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其中增加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過錯等原因而不繳或少繳稅款的情形,同時明確此類情形下只需要補繳稅款,不應加收滯納金。這樣,實踐中,對于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納稅人原因引發的不繳或少繳稅是否應加收滯納金,便不會再有爭議,有關失控發票滯納金處理的法律依據也更為完善。由于稅收征管法的效力位階較高,在法律層面上對該問題進行明確,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有關糾紛。

二,由國家稅務總局出臺文件,對其他發票失控情形下的滯納金問題進行明確。由于稅收征管法屬于法律,修訂程序較為繁瑣,修法成本比較高,因而難以在短期內回應實踐的有關需求。由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相應的文件,能迅速彌補有關失控發票稅務處理的法律漏洞,為各地稅務機關提供切實可行的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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