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向子公司發放獎勵的稅務處理
1、《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集團公司發放給集團內獨立法人單位的員工個人獎勵,屬于企業與收入無關的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2、《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八條第(十)項規定,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的獎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293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因在各行各業做出突出貢獻而從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取得的一次性獎勵收入,不論其獎金來源于何處,均不屬于稅法所規定的免稅范疇,應按"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集團公司發放給集團內獨立法人單位的員工個人獎勵,個人取得的獎勵現金,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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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