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提的職工工資薪金如何做納稅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的工資薪金支出,在12月31日前實際發放的,準予在年度匯算清繳稅前扣除。企業已計提但沒有在12月31日前實際發放的職工工資薪金,不得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作稅前扣除,應在以后實際發放年度按照相關規定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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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年末計提應付未付的人員工資匯算清繳期間發放是否需做相關納稅調整?
對于年末計提應付未付的人員工資,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發放的,可作為匯算年度已發放的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如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后仍未發放的,則應予以納稅調整。

應付職工薪酬 未發放的時候可以稅前列支嗎?
一、往年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稅務局要求年末計提的應付職工薪酬在當年年底前實際未發放時,需要進行納稅調增會計學堂提供。
二、國家稅務總局于2015年5月14日發布2015年第34號公告。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公告適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本公告施行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事項,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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