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賬務處理
(1)如扣繳義務人用于獎勵辦稅人員的,不作為收入處理,故對此可分為兩種情況處理,取得收入可掛往來帳科目;"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以及《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2)如扣繳義務人不用作獎勵辦稅員(財務人員)個人的而納入企業作為其他用途的."由于上述規定中沒有對扣繳義務人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指定用途,計入"營業外收入":"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扣繳義務人可將手續費用于獎勵代扣代繳工作成績優異的辦稅員(財務人員),則應作正常生產經營以外取得的收入處理;辦稅員(財務人員)取得代扣繳義務手續費的獎勵收入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額通知》(財稅【2008】151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條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返還的2%手續費及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返還的手續費均不屬于不征收收入、免稅收入,應作為應稅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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